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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02民初450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1日  阅读:6494  来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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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1202民初4502号

中山市达闻斯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肇庆市恒英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达闻斯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单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山市达闻斯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单泽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恒英电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06971元及利息(206971元为基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9月16日起计付至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