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19号之一
吴一郎、林青山、广西桂平市明冠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巨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谷加友、梁福志、吴一郎、林青山、佛山市思创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明冠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肇庆市端州区巨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佛山市思创建材有限公司、梁福志、吴一郎、林青山、谷加友为本院(2023)粤1202执2022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