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39号之一
陈虹旭、莫卓彦、康文鸿、孔德锐、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叶玉玲、被申请人陈虹旭、莫卓彦、康文鸿、孔德锐、被执行人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叶玉玲申请追加陈虹旭、莫卓彦、康文鸿、孔德锐为本院(2023)粤1202执3157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