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18号之一
廖金涌、朱健华、王愚、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廖金涌、朱健华、王愚、肇庆市新恒祥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廖金涌为本院(2023)粤1202执6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210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朱健华为本院(2023)粤1202执6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388万元范围内对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王愚为本院(2023)粤1202执6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12万元范围内对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肇庆市新恒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1202执6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250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