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02民初885号
杜锦波、何彭:
原告林毅祥诉被告杜锦波、何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锦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毅祥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杜锦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毅祥支付利息163587元(该利息已计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应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杜锦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毅祥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林毅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 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