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7682号之一
欧鸿新、梁志嫦:
原告梁月南诉被告欧鸿新、梁志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欧鸿新、梁志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月南偿还借款本金2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8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8.89%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月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