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1299号
肇庆市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灿锋诉被告肇庆市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3)粤120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灿锋退还押金21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