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5号
何伟芽、苏锦球: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支华、被申请人何伟芽、被执行人苏锦球、苏政阳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杨支华申请追加何伟芽为本院(2023)粤1202执3200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