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427号
王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王洋、端州区三不渝鱼蛙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4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海波清偿装修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