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1378号
伍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谢宇明诉被告伍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137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宇明停运损失费用2300元;二、驳回原告谢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建明负担。被告伍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宇明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