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8082号之一
谭家栋、高要区白诸镇卓梅建材经营部、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泽波诉被告谭家栋、高要区白诸镇卓梅建材经营部、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808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家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泽波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评估费用21300.62元;二、驳回原告唐泽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家栋负担32.83元,被告谭家栋负担349.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