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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02民初2120号之一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5日  阅读:3003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4)粤1202民初2120号之一

赵肇棠、广东中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刚诉被告赵肇棠、广东祺润建工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中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21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肇棠、广东祺润建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刚支付工程款226625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工程款226625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中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项的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3.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17.89元,合计7011.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肇棠、广东祺润建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中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928.1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