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2619号
肇庆市维尼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星湖名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维尼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202民初21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本院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以下文书:一、(2024)粤1202执2619号执行通知书,二、(2024)粤1202执2619号报告财产令,三、肇资评报字[2024]第58号评估报告(肇庆市维尼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55项健身器材评估价格:281648元),四、(2024)粤1202执26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肇庆市维尼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健身器材一批(详见肇资评报字[2024]第58号评估报告)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