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3321号
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卓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332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卓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70895.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保修金70895.25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3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34.18元,合计1526.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