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行审133号
梧州市交投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肇交罚〔2023〕0081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梧州市交投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罚款3000 元,并自2023年 11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 3000元,以上合计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行审133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肇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肇交罚〔2023〕008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