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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02执异142号之一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2日  阅读:5608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4)粤1202执异142之一

徐树祥、何玉哲、深圳中德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锐飞同华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粤融德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信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树祥、潘嘉能、潘翠华、何玉哲、深圳中德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锐飞同华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粤融德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徐树祥为本院(2022)粤1202执401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佛山市锐飞同华电气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潘嘉能为本院(2022)粤1202执401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锐飞同华电气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潘翠华为本院(2022)粤1202执401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锐飞同华电气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何玉哲为本院(2022)粤1202执401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佛山市粤融德成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追加深圳中德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1202执401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佛山市粤融德成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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