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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02民初471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05日  阅读:1741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4)粤1202民初4713号

肇庆市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萱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471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1202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萱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0513.8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1070513.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3年12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肇庆市萱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肇庆市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070513.82元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肇庆市萱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08.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708.5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肇庆市萱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为14854.45元,原告肇庆市萱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854.09元向本院申请退回。核减后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19854.45元,由被告肇庆市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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