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138号之一
邹睿智、王红雪、肇庆市艾文浩斯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恒盛富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邹睿智、王红雪、吴文庆、被执行人肇庆市艾文浩斯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邹睿智为本院(2024)粤1202执537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21.3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艾文浩斯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王红雪为本院(2024)粤1202执537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艾文浩斯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吴文庆为本院(2024)粤1202执537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3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艾文浩斯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