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及其他公告

首页 > 公告专栏 > 裁判文书及其他公告
(2024)粤1202执异109号之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8日  阅读:4191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4)粤1202执异109之一

刘建斌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鑫诺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建斌、陈桂平、叶斌、被执行人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刘建斌为本院2024)粤1202执84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998.9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叶斌为本院(2024)粤1202执84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刘建斌未能向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陈桂平为本院(2024)粤1202执84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对刘建斌未能向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十八

公告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