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140号
何应龙、郑英宏: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力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应龙、郑英宏、被执行人肇庆市喜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郑英宏为本院(2024)粤1202执5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9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喜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何应龙为本院(2024)粤1202执5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喜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