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124号
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案外人)周丽、张礼成、张平垓、陈志芳、周靖皓、周靖涵、申请执行人信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24号之一、124号之二、124号之三、12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124号之一驳回异议人张礼成的异议请求。124号之二驳回异议人周丽的异议请求。124号之三驳回异议人张平垓的异议请求。124号之四驳回异议人陈志芳、周靖涵、周靖皓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