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34号
甘伟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欧广兴、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被执行人甘伟鸿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欧广兴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