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15号
莫文杰、郭伟雄: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佛山市中鑫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莫文杰、郭伟雄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佛山市中鑫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1202执3905号案被执行人,对本院(2023)粤12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