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63号之一
梁结根、马世明、张国琪、蒋佩珍、肇庆市恒琳贸易有限公司、林玉全: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顺国、梁结根、马世明、张国琪、蒋佩珍、杜进安、肇庆市恒琳贸易有限公司、林玉全、许金容、肇庆市博远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华港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淘升(广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蔡顺国为本院(2023)粤1202执3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368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华港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梁结根为本院(2023)粤1202执3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华港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马世明为本院(2023)粤1202执3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12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华港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许金容为本院(2023)粤1202执3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淘升(广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追加肇庆市博远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1202执3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2970万元范围内对淘升(广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追加林玉全为本院(2023)粤1202执3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淘升(广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追加肇庆市恒琳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1202执3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出资2970万元范围内对淘升(广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驳回申请人广东永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