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76号
陈诗国: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案外人)广东省广宁船用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广宁县裕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曾剑明、严剑峰与申请执行人河北正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诗国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76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曾剑明、严剑峰、广宁县裕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宁船用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