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35号之二
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东岗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封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肇庆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东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东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