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31号
刘丽英: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丽英、被执行人广宁县东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丽英为本院(2020)粤1202执15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宁县东润商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