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37号
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案外人)高美洁与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湖支行、被执行人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高美洁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