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53号
肇庆市锦辉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袁红艳、惠州市锦辉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粤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市锦辉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袁红艳、被执行人惠州市锦辉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袁红艳为本院(2024)粤1202执35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锦辉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惠州市锦辉电子有限公司为本院(2024)粤1202执35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锦辉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