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50号
薛香孝、曹运明、何启源: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肇达电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永亮、薛香孝、曹运明、何启源、被执行人佛山意德精密传动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朱永亮为本院(2024)粤1202执9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24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意德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薛香孝为本院(2024)粤1202执9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6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意德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曹运明为本院(2024)粤1202执9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45万元范围内对佛山意德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何启源为本院(2024)粤1202执9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佛山意德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