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22号
肇庆心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转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蒲仕友、母汉玉、罗美基、许译尹与被申请人姚晓年、赵小燕、陶世孟、姚转文、被执行人肇庆心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12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22号之一至之四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申请人蒲仕友的申请追加请求;驳回申请人母汉玉的申请追加请求;驳回申请人罗基美的申请追加请求;驳回申请人许译尹的申请追加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