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21号
李伟强、郁南县香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黎志炎与被申请人钟作华、李伟强、被执行人郁南县香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12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伟强为本院(2024)粤1202执2688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2.16万元范围内对郁南县香风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