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53号之五
李丽明: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被执行人)李丽明、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15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5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李丽明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