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74号
卢丹、黎承祥: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卢丹、黎承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17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74号之一、1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卢丹的异议请求、驳回异议人黎承祥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