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202民初4835号
邱秋玲: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120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邱秋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款项50000元;二、原告肇庆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邱秋玲名下粤W82279宝马牌汽车(车架号LBVVA96097SB17086)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肇庆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元(原告肇庆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邱秋玲负担5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原告负担92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