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芬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刘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8132.81元;二、被告刘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支付利息2203.55元、违约金 728.80元、手续费475.43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至2019年3月6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财产保全费335.40元,合共629.40元,由被告刘芬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