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202民初233号
罗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华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12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建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6500元及利息146000元;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华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5元(原告肇庆市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罗建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