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202民初4758号
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何钢周、赵建洪:
本院受理原告杨贵、梁晓诉被告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何钢周、赵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1202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贵、梁晓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9月14日起计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贵、梁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3元(原告杨贵、梁晓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