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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民初316号之一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1日  阅读:7792  来自:本站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19)粤1202民初316号之一

朱世浩: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南兴石艺店与被告朱世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朱世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南兴石艺店支付货款72476元;二、被告朱世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南兴石艺店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7247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至三年(含三年)中长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南兴石艺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9元,由被告朱世浩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