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1363号之一
肇庆市星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星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肇庆市星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54元;二、被告肇庆市星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355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至三年(含三年)中长期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自2019年4月8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5元,由被告肇庆市星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