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3815号
吴永富:
本院受理原告欧宗鹏与被告吴永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永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宗鹏支付工资6250元;二、驳回原告欧宗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原告欧宗鹏已预交),由被告吴永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