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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民初410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9日  阅读:7957  来自:本站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191202民初4104

梁志洲:

本院受理原告杜欢心与被告梁志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梁志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杜欢心支付羊肉货款235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志洲负担,并由被告梁志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向原告杜欢心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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