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3033号之一
谢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谢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谢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640.22元、利息237.63元、违约金134.93元、手续费91.07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103.85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已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十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