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4114号
董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董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董秀莲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编号107170001176)。
二、被告董秀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6667.79元并支付利息6664.36元、罚息73.21元、复利25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9日,2019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编号107170001176)的约定计算至被告董秀莲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秀莲承担(被告董秀莲承担的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