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4041号
肇庆市高要区福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杜鉴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福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杜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福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杜鉴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24128元,利息934.89元、复利0.08元,合计125062.97元(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到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福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杜鉴清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福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杜鉴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3 元,合共 262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福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杜鉴清负担(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福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杜鉴清承担的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