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1885号
沈娟:
本院受理原告郑爱华诉被告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2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爱华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沈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利息给原告郑爱华(利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1.6元,合计875.6元(原告郑爱华已预交),由被告沈娟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