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5687号之一
邹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邹海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邹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562.74元、利息1115.58元、违约金264.69元,合计为5943.01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邹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 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