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快速执结一宗历经四年的“骨头案”
9月3日,东莞市江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芷含专程从东莞赶到我院执行局,送来一面“秉公执法、司法为民”的大红锦旗,对我院执行法官尽心尽责,公正高效办案表示由衷感谢。刘芷含握着承办法官董炽文的手,感慨地说:“二百多万元的案件,历经了近四年的时间,没想到端州法院竟然只用了一个多月就圆满执结,让我公司一分不少拿回了执行款,在端州法院,我充分感受到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
2009年10月,东莞市江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江州公司)因与四会雄鹰欧美家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四会市法院起诉。案件从立案到一审、二审,历时2年。二审判决生效后,江州公司向四会法院申请执行,期间,案件因再审程序启动而中止执行。直至2012年7月,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雄鹰公司向江州公司支付货款1819240.49元及利息。再审判决后,案件恢复执行。
两年以来,江州公司因近两百万的执行款迟迟未执结而极为不满,通过来信来访不断向市中院、四会法院反映意见,明确指出再不执结案件将采取到省高院投诉、组织工人闹访、付诸媒体曝光等行为,不断给两级法院施加压力,同时江州公司因担心四会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可能存在地方保护的问题,对法院的执行程序提出诸多质疑。另一方面,雄鹰公司也因对判决不服而一直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或改判,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扬言:公司有数百员工,一旦强制执行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将有大量员工失业下岗,直接引发社会不稳定。为此,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对抗情绪进一步加大,案件一直未能执结。
2013年6月,市中院将该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并作出(2013)肇中法执督字第20号执行裁定,指令由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同年7月15日,我院受理该案,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执行局迅速制定执行方案,尽快妥善执结该案,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行局承办法官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开展“四查一告知”工作,迅速摸清了雄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并通过法院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江州公司,通过执行程序的全程公开,以此取得了江州公司的理解和信任。
执行期间,在多次约谈执行和解无果的情况下,执行局对雄鹰公司果断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查封该公司在四会市龙甫镇龙甫大道的两处房产;冻结该公司在广州、佛山、肇庆等银行开设的四个账户的存款;从四会法院扣划属于该公司的款项604778.6元。由于执行措施得当、行动迅猛、力度较大,雄鹰公司的态度开始软化,主动向法院提出要求与江州公司协商解决问题。执行干警迅速抓住时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整个协商过程持续了四个多小时。在法院强大的威慑力和执行干警耐心的教育疏导下,8月27日上午,雄鹰公司最终与江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13年8月27日,雄鹰公司尚欠江州公司2034778.6元(包括实际拖欠的货款、利息和代支诉讼费);雄鹰公司在2013年8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1430000元至我院指定帐户中;该1430000元连同此前我院从四会法院扣划雄鹰公司的款项604778.6元,合共2034778.6元,由端州区法院转付给江州公司。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下午(即8月27日下午),雄鹰公司提前将款项汇入我院指定帐户。与此同时,为尽量避免对雄鹰公司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影响,我院即时解除了对雄鹰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9月4日,江州公司全额领取了上述执行款。至此,这起从诉讼到执行历时近四年的案件,在我院执行局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自立案到执结仅仅用时一个多月。双方当事人对我院执行法官公正、公开、高效执行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表示由衷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