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解民忧 执行高效获锦旗
近日,申请执行人肇庆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鸿佳混凝土公司)将一面绣着“执行神速,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该案承办法官董炽文手中,以表示对我院执行人员不辞辛苦,多方奔走,快速有效地把被执行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桂园建筑公司)拖欠已久的款项全部执行到位的感激之情。
2008年3月5日,原告鸿佳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桂园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混凝土,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2009年7月2日,被告桂园建筑公司又以被告桂园建筑公司肇庆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桂园建筑公司肇庆分公司承建的广东国际汽车配套工程提供混凝土,但被告却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经主持调解,我院作出(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桂园建筑公司向原告鸿佳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45576.10元以及从2012年7月1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计付的违约金。
由于桂园建筑公司拒不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3年6月1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案件涉及异地执行,并且原告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资产状况的线索,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为防止被执行人桂园建筑公司转移财产,执行干警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压力下,根据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资料深入调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迅速制定执行方案。承办法官董炽文和办案书记员黄敏健于2013年7月4日赶赴佛山南海,与当地多个银行和相关单位接触,最终摸清了桂园建筑公司在佛山南海丹灶和盐步有财产可供执行,随即奔赴中国工商银行南海丹灶支行和盐步支行,对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扣划、冻结措施。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当地银行以该企业存款属于当地企业给政府的保证金为由拒绝协助扣划、冻结。经过执行法官的明理释法,明确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银行最终予以协助法院执行,扣划、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78.70万元,最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性。同时,在法院强大的威慑力和执行干警耐心的教育疏导下,被执行人桂园建筑公司也主动和申请执行人鸿佳公司联系,支付了10万元利息。拖欠多年的款项终于如数拿到手,申请执行人难抑心头的喜悦,深深被执行法官克服执行难,急当事人之所急,尽力执行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并以赠送锦旗的方式对我院执行局法官表达了真诚的谢意。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一直以来,我院执行局秉承能动和谐执行、高效便民的司法工作作风,为我区企业的健康有序经营和我区经济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曾多次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荣誉锦旗,深受群众的认同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