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岗、睦岗街道办事处采纳我院关于
规范股份分红或补偿款发放工作的司法建议
我院在办理涉及黄岗、睦岗两个街道办事处辖下居委会(原村委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居委会向居民(原村民)进行股份分红或支付因征地拆迁等产生的补偿款时,一律以住户为单位,将属于该户的款项统一划付至户主的银行账户,而不是分别划付给居民个人。这些账户内的款项除了部分属于户主本人外,还包括其他居民(多为家庭成员)的款项。当我院因办理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而冻结、划扣居民的上述款项时,被冻结、扣划款项的居民往往以户主账户内的款项不是其本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涉及村(居)委会集体征地拆迁补偿的情形将日益增多,上述问题的存在容易产生家庭内部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不利于我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我院向黄岗、睦岗两个街道办事处提出了相关司法建议。近日,两街道办事处根据我院司法建议采取了相应改进措施,并将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函复我院:两街道办事处分别召开辖下各居委会文书和主管会计会议,明确要求各居委会向居民进行股份分红或发放补偿款时,须以居民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将股份分红、相关补偿款等款项分别划付至居民个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住户为单位,将属于该户的款项统一划付至户主的银行账户,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